混改中股權交易轉讓或者增資交易需要何種審批程序?
合規性中,重要的,是經濟行為得到適當的審批。混改也是如此。
對于混改方案的審批權限,根據國資委2019年授權放權清單的規定,已經充分授權給中央企業集團,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批下屬控股企業的混改方案。
2016年頒布的“交易辦法”,對于股權交易轉讓或者增資行為的審批權限,也有清晰的規定。
核心的思路是分兩級管理,國家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一級的股權轉讓或者增資行為,中央企業負責審批下屬企業的股權轉讓或者增資。
需要指出的是,“交易辦法”專門說明,“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這個規定提醒那些希望通過混改將國有控股企業改變成為國有參股企業的單位負責人,需要認真關注產權交易的程序合規和審批權限。
同時,我們還應該明確,混改當中如果涉及到企業員工的重要利益安排,或者涉及到企業債權人或者其他關鍵利益相關者的問題,需要按照“交易辦法”執行特定審定流程。
“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如果國有企業的股權交易轉讓或者增資,導致下屬的上市公司股東間接轉讓股權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需要遵守證監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