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場交易能不能對投資者規定條件?
很多國企在混改方案設計中,都期望對于潛在的投資者進行一個框定,目的是實現混改後能夠價值觀一致、戰略協同,這是情理之中的意願。
在“交易辦法”里面,對于進場交易的國有企業股權交易能否規定投資者條件,是有明確規定的,那就是股權交易轉讓不能自行設定條件,增資可以進行投資者遴選。
具體條款是這樣的。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在增資時,企業需要公開披露“投資方的資格條件,以及投資金額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另外,我們關注到在本輪國企混改當中,有一類特殊的投資者,那就是外資機構也對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經濟表現出較大的關注。